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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为每人320元,门诊报销比例为50%,最多报销150元,更多内容请看正文了解。
2022年张家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参保缴费
1、缴费标准:
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为每人320元,其中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1、2级)、离休干部遗属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脱贫人口按90%资助即每人缴费32元;城乡低保对象按60%资助即每人缴费128元。多重身份人员按最高资助标准予以资助。
2、缴费方法:
连续参保人员(含脱贫人口、低保对象)可通过手机、缴费终端、税务局窗口、村(居)委会等方式缴费(点击查看各途径缴费流程),缴费时注意核对缴费金额是否与需个人缴费金额一致。
新参保人员或新生儿需先到村委会、乡镇或医保部门登记参保信息,也可通过手机自助登记参保信息(点击查看参保缴费一站办清流程),然后通过上述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注意: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缴费的从缴费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不交费不享受医保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河北省内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参保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符合医保目录内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年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为50%,每年最多报销150元。2017-2020年期间累计的个人账户余额仍可继续使用。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
共5类30个病种
第一类(4种):
高血压III级高危及以上、慢性心功能衰竭、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0%,季度封顶线300元,年封顶线1200元。
第二类(7种):
心肌梗塞(含冠脉支架术后、冠脉搭桥术后)、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病、布鲁氏菌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5%,季度封顶线500元,年封顶线2000元。
第三类(11种):
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重症肌无力、硬皮病、干燥综合症、小儿脑性瘫痪、风心病、肺心病、慢性肾炎、精神障碍、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季度封顶线1000元,年封顶线4000元。
第四类(7种):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白血病、血友病、肺动脉高压,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5%;终末期肾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82%。
第五类(1种):
苯丙酮尿症,购买特殊食品及血苯丙氨酸检测和体检费用,报销比例70%,年封顶14000元,累计最高19万元。
参保居民可在河北省内任意一家二级或以上定点医院就诊购药,在医院直接报销。另外还可以在市域内选择一家二级以下定点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作为门诊慢特病就医医院。办理省外异地长期居住患者可选择居住地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也可选择互联网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及共享药店(华佗药房)进行复诊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流程
(三)住院待遇
住院每次都扣除起付线,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低于300元。住院分娩顺产补助1000元,剖腹产补助2000元。产后并发症同住院报销。2021年9月1日起,我省实行“省内就医无异地”报销政策,在河北省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均享受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在纳入河北省定点医院的京津部分医疗机构住院的,也可享受与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待遇。
三、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罕见病大病保险:具备河北省户籍,参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或者参加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3周岁、父母一方参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年的,经指定医院确诊为戈谢病、庞贝氏病的患者可按照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待遇。
四、医疗救助
(一)普通门诊医疗救助
脱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年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按50%的比例救助,最高限额500元。
(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脱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年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1000元以上,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脱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年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按80%的比例救助,最高限额7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脱贫人口患重特大疾病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按90%的比例救助,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五、就诊流程
(一) 门诊统筹
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直接报销。
(二)门诊“两病”
“两病”患者到“两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认定后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直接报销。
(三)门诊慢特病
定点医院在河北省内或共享药店的,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定点医院在河北省外的,持身份证、银行卡、发票原件、费用清单等到居民医保窗口报销。
(四)住院在河北省范围内医院住院的,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医院出院时直接报销。河北省外住院的,入院前通过微信自助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点击查看自助备案流程),或持相关证件在入院前到医保窗口备案(也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备案),出院后在医院直接报销,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医院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窗口报销。
(五)“一站式”结算脱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实行三重保障“一站式”结算,在医院或医保窗口报销时,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次性报销完毕。其他人员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医疗救助向户籍地提出申请,由村、乡、县审核后给予救助。
(六)其他事项如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患者,先报销基本医保后再进行商业保险报销。
六、医保电子凭证激活
参保人员应及时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无需携带社保卡即可进行医保挂号、购药、结算等所有医保相关业务,忘记密码也可在手机上进行重置,安全快捷,一码通办(点击查看医保电子凭证激活流程)老人儿童无智能手机的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亲情账户进行激活(点击查看老人儿童如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八十岁的老人坐飞机需要什么 春秋航空
不同航空公司的规定不一样:
1、春秋航空要求,在购票时开具县级以上公立医院180天以内的健康证明,包含心电图、血压、呼吸道等项目检查,同时需要医院医生签字盖章。没有证明的老年人,需要提供180天以内乘坐飞机的机票或登机牌,经航空公司审核后才准予承运。
2、华夏航空要求。70岁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购票时开具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健康证明,经航空公司审核后才准予承运。
3、河北航空要求,70岁及70岁以上老年人,在购票时到河北航空官网下载《健康保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如在张家口机场购买机票可在张家口机场填写《健康保证书》,老年人乘机时随身携带《健康保证书》。
扩展资料:
八类旅客不宜登机:
1、传染性疾病
比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在隔离期内不能乘机。
2、心脑血管疾病
由于空中轻度缺氧,心血管病人容易旧病复发或加重病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或严重高血压患者,脑血管疾病中,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患者,飞机起降可能导致病情加重,因此不宜乘机。
3、部分呼吸系统疾病
如肺气肿等患者,如果有气胸、肺大泡等,飞行途中可能因气体膨胀而加重病情。
4、精神疾病
如癫痫等,这类疾病在航空气氛容易诱发疾病急性发作,因此不宜乘机。
5、近期刚做过手术
一般在手术10天内不宜乘机,尤其是消化道出血病人要在出血停止至少三周后才能乘机。
6、部分耳鼻疾病
比如耳鼻有急性渗出性炎症或者近期刚做过中耳手术,不宜乘机。
7、严重贫血
血红蛋白量水平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一般不宜乘飞机。
8、临产期孕妇
由于空中气压的变化,可能致胎儿提早分娩,尤其是妊娠35周后的孕妇。
中国宁波网-癌症晚期病人不能乘飞机?八类人群不宜坐飞机
河北新闻网-注意:老年人乘坐飞机该做好这些准备
本人因患癌症,保险公司理赔9万余元。离婚时,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需要分吗
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么?还是怎么样?先给你看下一个交通律师的案例吧,你再做决定。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截至2012-02-26)
目录(共50例)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精神抚慰获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
(二十六)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二十八)车祸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亡应获赔偿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
(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车轧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
(三十五)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
(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者亲属190万
(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四十四)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
(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
(四十七)车辆送修期间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
(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十九)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五十)事故虽然处理完毕,漏算项目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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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2006
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2008.7.8)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万余元。
庭上,王某对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2008.7.25)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2008.6.3)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2008.5.29)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2008.5.27)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8.5.27)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2008.5.27)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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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是头晕,怎么办?
头晕是许多疾病的临床表现之一。常见头晕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神经系统病变:如脑缺血、小脑和大脑疾病、脑外伤、癫痫等。精神病人也常感到头晕。
2) 内耳平衡器官疾病。
3)高血压病、低血压病、各种心脑血管病、贫血、感染、中毒、低血糖等内科疾病。
4)感冒及体温过高。
5)颈椎骨关节炎(动脉供血受阻使脑供血不足) 。
6)贫血。
7)血粘度过高(高血脂、血小板增多症等)。
8)脑动脉硬化病。
9)心脏病
10)失眠。
建议到正规医院经脑神经科西医专家,先排除了各种脑神经疾病才可确诊的。没有正确诊断,就不能有效治疗。不要随便服药。
老人80岁做飞机需要什么手续
每个航空公司对于老年人搭乘飞机的相关规定要求都不相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乘坐飞机,必须提供三甲医院检查身体是否适合乘坐飞机的证明,或者是提供半年内搭乘飞机的行程单。
以下四大航空公司针对80岁以上老人坐飞机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东方航空:未满80岁的老年人搭乘飞机,至少需要有一名监护人陪同,超过80岁的老年人,不但需要成人陪同,还需要提供一份健康证明,如果不开具证明,且证明是三个月以内的,否则机务人员将有老人的身体情况拒绝乘机。否则,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航空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海南航空:如果老人身体健康没有异样,没有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可以按照正常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如果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必须开具证明,否则出现意外事故航空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南方航空:老人身体健康,没有心脑血管疾病,能够自主乘机,是不需要开具任何医院提供的身体健康证明。如若老人出现健康原因而发生意外,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4、中国国际航空:对搭乘飞机的旅客年龄没有限制,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但为了保证旅客的健康安全,建议最好携带登机前96小时内的健康证明,如若搭乘飞机的人发生突发状况,航空公司会承担一定责任。否则,航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1、乘坐国内航班需提前一个半小时到达机场,国际航班需提前两个小时到达,中转航班需提前2个小时以上。
2、办理乘机手续,手持机票、身份证到指定柜台交给工作人员办理登机手续。办理登机手续时可以要工作人员给你安排自己喜欢的位置。
3、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的行李不能超过七公斤,航空公司就会称重量,超过限制重量就要办理托运手续,所以就不要携带太多的物品。
中国南方航空官网-老人服务
海南航空官网-年长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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